11月20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1989年的這一天,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國際兒童人權保障的基本規範,也是目前最多國家簽署、共識度最高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的概念為–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公約全文共54條,包括了四大原則及五大權利。 台灣於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此公約國內法化。以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亦是CSI-TAIWAN的理念基礎。我們有義務保障「兒童」的權利,讓他們安全有尊嚴的長大,順利進入成人的社會。
※四大原則: (一)禁止歧視, (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及 (四)兒童有表示意見且需被考量的權利。
※五大權利:(一)公民權與自由, (二)家庭環境及替代性照顧,(三)特別保護措施 (四)教育休間文化活動及 (五) 基本健康與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