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兒童健康暨身心發展協會是以人道立場去發展、執行計劃。以 “人” 的角度思考每個人應有的權利,思考如何經由人和人的互相合作、協助,使每個人的權利都不被剝奪而達到美好的生存世界。
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就是這樣的概念。兒童權利公約可說提供臺灣兒童健康暨身心發展協會一個方向與基準,讓我們來一起了解:
和保險很像,兒童權利公約有主約、附約和說明書。
主約 (公約) 有54條,涵蓋了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健康等權利項目予以規範。主約有四大原則:(一)禁止歧視 (二)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 (三)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及 (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
附約 (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很重要,是聯合國認為需特別注意的兒童人權議題: 也是柬埔寨、印度等國家兒童相關非營利組織努力的問題。有《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和《關於兒童卷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說明書 (一般性意見書, General Comments) 針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健康等權利項目做細緻的說明。其中第15號一般意見書為兒童健康,內容首先強調,在發展或思考計劃時,不要忘記兒童各種不同面項權利的互相依存、是否有歧視或性別不平等的狀況。接著由內文大約可整理出幾個聯合國認為有關兒童健康權需努力的議題,整理如下:
1. 母親的健康權: 兒童健康、營養和發育的關鍵決定因素
2. 降低嬰幼兒死亡率: 與母親懷孕前後及產後健康,母乳餵養方法 (六個月以下的嬰兒純母乳餵養的做法應該受到保護和提倡) 有關。
3. 青少年精神健康:
4. 消除疾病和營養不良現象: 適當的幼兒期營養和成長監測
5. 兒童肥胖病問題,
6. 清潔飲用水
7. 環境污染
8. 性衛生和生殖衛生教育:無論男女一律開放。
9. 兒童傷害:降低溺水、燒傷等意外事故發生率
以上粗淺整理。總而言之,臺灣兒童健康暨身心發展協會的主軸,將會是依國際兒童人權發展的腳步,發展及協會的計劃。